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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物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其內容有缺漏者,管理局得命其限期補正。
  2. 建物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管理局得逕行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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