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提交的申請文件有缺漏,管理局可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 2. 如果建物所有權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補正,管理局可以直接駁回其申請。 參考資料:科技部網站 -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https://www.most.gov.tw/cfiles/3_3_2_70_1_1.html) 範例:建物所有權人提交了申請文件,但其中缺少了一些必要的資料。管理局依據第11條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要求建物所有權人進行補正。然而,建物所有權人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文件,因此管理局駁回了他們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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