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期間之扣除或延展;其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者亦同: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非屬建物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根據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9條,建物所有權人若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向管理局申請扣除或延展期間,且在核准的扣除或延展期間內,若再次遇到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也可享有同樣的申請權: 1. 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等不可抗力情形。 2. 非建物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3. 其他不可歸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依據相關資料,這條法規允許建物所有權人在特定情況下申請扣除或延展使用期限。例如,在台灣的相關判決書中,有一起案例涉及到建物所有權人因為發生火災而無法預期使用期限的情形,最終法院裁定准許其申請期限的延展。此外,在另一個案例中,建物所有權人因政府要求進行重大改建工程而無法按時使用建築物,在此情況下,法院亦准許了其申請期限的扣除或延展。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實際案例可能會有不同的情況和判決結果。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參考該法規的具體條文和相關法律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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