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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物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期間之扣除或延展;其於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者亦同: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屬建物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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