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個法條,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8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第六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這項規定指出在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時,必須有超過委員數量一半的委員出席,並且需要經過出席委員數量超過一半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 2.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這項規定指出在審查小組會議中,專家和學者委員應該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他人出席。 根據法律,我尋找到《賦稅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法(修訂版)》中的相關資料。根據該法,第 8 條中的規定適用於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的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具體而言,根據第 5 條第 1 款,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的輔導使用和強制拍賣,應由科學園區管理機構依照該法辦理。舉例來說,在審查小組會議中,如果有10位委員,那麼至少需要有6位委員出席,並且需要經過至少4位委員的同意才能作出決議。此外,專家和學者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能以代理方式出席會議。這些要求旨在確保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和有關建築物的輔導使用和強制拍賣遵守法律規定,並確保相關利益攸關方的權益得到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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