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依第六條規定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
-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 三 章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審查小組之組成 §6 第 四 章 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 §9 第 七 章 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 §22 第 八 章 囑託及強制拍賣相關程序、強制拍賣應買人之資格與應遵守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使用條件 §25 第 九 章 與金錢債權執行程序競合及抵押權人參與分配之處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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