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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

  1.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2.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路、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 二、發射載具:指為進行太空活動,發射太空載具或儀器設備之火箭或航空器。 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航行器及其酬載。 四、太空產業:指包含太空載具發射、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相關(與地面接收)設備製造、衛星應用服務(含營運)及透過太空活動所衍生之新型態服務產業等領域。 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 六、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

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1.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定。 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 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 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 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 七、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
  2.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