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太空發展法第2條的規定: 1. 本法的主管機關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2. 本法所涉及的事項,涉及到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由各相關機關處理。 根據該法第2條的第1項,太空發展法的主管機關是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太空發展相關事項中,該委員會負責協調太空科技和技術發展,並負責制定相關政策和指導方針。 根據該法第2條的第2項,涉及太空發展法所定事項的,涉及到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掌,由各相關機關負責處理。這意味著在太空發展相關的具體事項中,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執行相關職責和權限。 舉例來說,如果太空發展法涉及到太空科技研究和開發的規範和指導,這些事項將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作為主管機關來處理和指導。而如果太空發展涉及到涉及到衛星發射和宇宙飛行任務的執行,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國家太空中心)將負責執行和監督相關工作。 以上的解釋和範例是根據太空發展法第2條的規定所提供的相關資料。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規範事項,包含發射作業、太空產業發展等不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職掌之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修正第一項之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定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規範事項,包含發射作業、太空產業發展等不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職掌之業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爰修正第一項之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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