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得為必要處置,或報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剩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39–40共 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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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9–40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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