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得為必要處置,或報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剩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39條,當中心無法達到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可以進行必要的處理或報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中心。在中心解散時,將繼續任用的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按照適用的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或資遣;其他人員的合約終止;中心的剩餘財產應繳交國庫;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一併承擔。 根據最新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39條的規定是指當中心無法達到其設置目的時,監督機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解散中心。解散時,中心繼續任用的人員將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根據相關的公務人員法令進行退休或資遣。在解散過程中,中心的剩餘財產應該被繳交給國庫,而相關的債務則由監督機關負責處理。 一個實例可以是,如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無法達到其設置目的,例如因為財務問題或運營困難,監督機關可以決定解散中心。在解散時,監督機關會幫助中心的繼續任用人員安排新的工作,或依照公務人員法令辦理他們的退休或資遣程序。此外,中心的合約人員將不再繼續合作,中心的剩餘財產將被繳交國庫,並且由監督機關負責處理中心的相關債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