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38 條規定,對於本中心的行政處分不服的人可以依照訴願法的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根據這條規定,當人民對於中正文化中心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可以根據訴願法提起訴願。提起訴願的目的是希望能夠得到監督機關的審查和裁決,以解決對於行政處分的不滿和爭議。根據該條規定,訴願法是提供給人民對於行政處分不服時使用的一種救濟機制,可以讓他們在特定程序下尋求公正和合法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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