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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二章 組織

§ 6–1712

6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四人。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7
董事、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之資格、遴聘、解聘與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8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院長就董事人選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綜理董事會業務。
9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營運計畫、營運目標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 四、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之核定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六、藝術總監之任免。 七、重要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10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11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業務、財務之審查。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 三、決算報告之審查。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查或稽核。 監察人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察人應代表全體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會議。
12
董事、監察人應親自出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13
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15
本中心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受董事會之督導,綜理本中心業務,對外代表本中心。 藝術總監之職掌如下: 一、年度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 三、所屬人員之任免。 四、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五、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
16
本中心之組織、人事、內部稽、議事及其他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17
本中心得經監督機關同意,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