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業務、財務之審查。 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決算報告之審查。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查或稽核。 監察人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察人應代表全體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會議。
依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1條,監事會的職掌包括業務、財務的審查、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的稽核、決算報告的審查,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審查或稽核。常務監事則需要代表全體監察人列席董事會會議。 範例:如果在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監事會審查中發現業務未遵守相關法規或財務有異常情形,監事會可以針對這些重大事項進行審查,以確保機構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常務監事在這些審查過程中可以代表其他監察人出席董事會會議,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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