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應親自出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2條,董事和監察人必須親自出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這一規定意味著董事和監察人必須親自參與會議並發揮其職責和權力。這可以確保董事和監察人在決策和監督中直接參與,並提供透明和負責的行事方式。 參考資料: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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