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運管理國家戲劇院及國家音樂廳,以確立其國家級表演藝術中心之定位,提升國家文化藝術形象、創造國際競爭優勢,並推廣表演藝術及社會藝術教育活動,提升國民文化生活水準,特設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制定本條例。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5共 5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之營運及管理。
二、表演藝術活動之策劃、製作及推廣。
三、表演藝術相關影音出版品之出版、發行、表演藝術專業技術及行政人員之培訓。
四、票務系統之經營及管理。
五、促進國際文化合作及交流。
六、其他與表演藝術相關之業務。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營運之收入。
二、政府之補助。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捐贈。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政府補助項目,指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
國家戲劇院及國家音樂廳之不動產維持國有,由監督機關委託本中心管理。
本中心成立後,原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裁撤,除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其資產及負債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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