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運管理國家戲劇院及國家音樂廳,以確立其國家級表演藝術中心之定位,提升國家文化藝術形象、創造國際競爭優勢,並推廣表演藝術及社會藝術教育活動,提升國民文化生活水準,特設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制定本條例。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條規定了設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目的和職責。根據該條例,這個中心的主要職責包括營運管理國家戲劇院和國家音樂廳,確立其作為國家級表演藝術中心的地位,提升國家的文化藝術形象,創造國際競爭優勢,同時也要推廣表演藝術和社會藝術教育活動,提升國民的文化生活水準。 參考資料: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條之1: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條第1項,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是為了營運管理國家戲劇院和國家音樂廳,提升國家的文化藝術形象、創造國際競爭優勢以及推廣表演藝術和社會藝術教育活動。該中心的設立旨在提升國民的文化生活水準,以及培養藝術人才,促進國內和國際間的文化交流。 - 《中正文化中心:文創範圍拓展》: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的目的是提升國家的文化藝術形象和國際競爭力,並推廣表演藝術和社會藝術教育活動。該中心不僅營運管理國家戲劇院和國家音樂廳,還致力於培養藝術專業人才,促進藝術交流與合作。這些活動都有助於提升國民的文化生活水準,豐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