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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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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營運之收入。 二、政府之補助。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捐贈。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政府補助項目,指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之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經費。 第一項第四款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4條,本中心的經費來源包括營運收入、政府補助、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的收入、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的捐贈,以及其他相關收入。其中政府補助項目包括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設備的重要設施維修及購置費,以及其他特殊維修計畫所需的經費。而第一項第四款所提到的捐贈也被視同捐贈給政府。至於相關範例,目前找不到特定的法律文件或判例來支持該條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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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營運之收入。 二、政府之補助。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