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戲劇院及國家音樂廳之不動產維持國有,由監督機關委託本中心管理。 本中心成立後,原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裁撤,除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其資產及負債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5條規定,國家戲劇院及國家音樂廳的不動產由監督機關委託給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管理。此條規定確立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對於國家戲劇院和國家音樂廳不動產的管理責任。 根據上述條例,一旦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成立,原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將被裁撤,所有資產和負債將由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概括承受。這意味著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在處理資產和負債時不受預算法第25條和第88條的限制。这些條款規定確保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有足夠的自主權來管理國家戲劇院和國家音樂廳的不動產和財務事務。 參考資料: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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