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四人。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6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有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由十一至十五人組成,由監督機關從政府相關機關代表、表演藝術相關的學者、專家、文化教育界人士以及對中心有重大貢獻的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人士中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董事中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三人,其他各類董事不得超過四人。監事會由三至五名監察人組成,由監督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監察人需相互選舉產生一名常務監察人。 參考資料: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29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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