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之資格、遴聘、解聘與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7條,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續聘一次。然而,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也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董事和監察人的資格、遴聘、解聘以及補聘的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監督機關來制定法規。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7條,董事和監察人的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以續聘一次,但是續聘的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也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例如,假設該中心有9位董事和3位監察人,則在任期結束後,最多可以續聘6位董事和2位監察人,並且最少需要續聘3位董事和1位監察人。 至於董事和監察人的資格、遴聘、解聘以及補聘的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該中心的監督機關制定法規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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