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機關改制所需撥補之累積虧損應由原主管機關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原機關改制所需員工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得由原機關、及其原主管機關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7 條規定了原機關改制所需撥補之累積虧損及員工加發慰助金、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的調整支應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原主管機關應分年調整支應相關費用,並且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的限制。 這表示原機關改制所需的撥補累積虧損以及員工加發慰助金、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費用的支出,可以根據需要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不必受到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的限制。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原機關改制所需的財務支出能夠適時進行,以確保改制過程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機關進行改制,需要支付相關的累積虧損補償及員工加發慰助金等費用。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7 條的規定,該機關可以根據年度預算範圍,將這些費用分年調整,並且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的限制。這樣,改制所需的財務支出可以根據情況進行彈性調整,以確保改制計劃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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