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機關現有依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 (含技工、駕駛) (以下簡稱原機關工友) ,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由原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職之人員,依其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之。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勞保,有損失勞保投保年資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前項人員於退職、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職、資遣) 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繳庫。所領之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職、資遣當月所支本 (年功) 餉及專業加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 原機關工友於機關改制之日,因本中心營運需要,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應於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但不加發七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6條,該條例規定了關於原機關工友的安置和退職資遣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條例,原機關工友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或評估不合適的,由原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在機關改制之日根據適用的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或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已達屆齡退職的人員根據提前退職的月數發給慰助金。如果退出原參加的勞保有損失勞保投保年資的情況,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如果前述工友在退職或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次受雇於有給公職,再任機關應收繳扣除離職月數餉給總額慰助金,而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在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的上級主管機構。前兩項所指的餉給總額慰助金指的是當月所支的本(年功)餉和專業加給,而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則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的給付標準。對於原機關工友在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的情況,應根據適用的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或資遣,但不加發七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並依據本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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