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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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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關現有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以下簡稱原機關駐衛警察) ,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由原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薪津,但已達屆齡退職之人員,依其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之。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保,有損失公保年資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前項人員於退職、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職、資遣) 月數之月支薪津繳庫。所領之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二項所稱月支薪津,指退職、資遣當月所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 原機關駐衛警察於機關改制之日,因本中心營運需要,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應於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但不加發七個月月支薪津,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5條,原機關現有的駐衛警察,可以選擇隨同移轉到中正文化中心,或者由原主管機關協助安置。如果不適任,則可以依照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或資遣,並且一次加發七個月的月支薪津。如果退出原參加的公保,有損失公保年資的人員,還可以獲得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退職或資遣生效後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的人員,應留存扣除退職或資遣月數的月支薪津繳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在將來再參加公保領取養老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月支薪津指的是退職或資遣當月所支薪俸、專業加給和主管職務加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則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的發給標準。對於隨同移轉到中正文化中心的原機關駐衛警察,則應按照本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適用。

  •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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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規定:「原機關現有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以下簡稱原機關駐衛警察) ,不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