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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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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關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及約僱之人員 (以下簡稱原機關聘僱人員) ,其聘僱契約尚未期滿且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於機關改制之日辦理離職者,除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辦理外,並依其最後在職時月支報酬為計算標準,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支報酬,但契約將屆滿人員,依其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之。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 (以下簡稱公保) 或勞工保險 (以下簡稱勞保) ,有損失公保或勞保投保年資者,並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前項人員於離職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收繳扣除離職月數之月支報酬繳庫。所領之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二項保險年資損失補償,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 原機關聘僱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因本中心營運需要,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應於改制之日辦理離職,並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發給離職儲金,但不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其因退出原參加之公保,有損失公保投保年資者,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4 條規定了原機關聘僱人員的離職給付辦法。根據該條規定,在機關改制並轉型為中正文化中心時,原機關聘僱人員若不願隨同移轉並辦理離職的,除了依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的規定外,還可根據其最後在職時的月支報酬為基準,一次加發七個月的月支報酬,並根據提前離職的月數發給相應的補償金。同時,如果離職時退出原參加的公保或勞保並有損失投保年資的情況,還可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如果原機關聘僱人員在離職後七個月內再次任職有給公職,再任機關應扣除離職月數的月支報酬作為繳庫的費用。另外,所領取的保險年資損失補償在將來再參加相應保險並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承保機關應代扣原請領的補償金,並繳還原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且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中有關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的限制,但若領取的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請領的補償金額低時,則只需繳回相同金額的補償金。 最後,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原機關聘僱人員隨同移轉並進入中正文化中心工作,則在改制當日辦理離職並按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發放離職儲金,但不包括加發七個月的月支報酬和保險年資損失補償,並根據中正文化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行相應的人事安排。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來自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及各機關相關法規。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報酬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五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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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4 條規定:「原機關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及約僱之人員 (以下簡稱原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