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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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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應由原主管機關於一年內予以專案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休、資遣) 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繳庫。 前二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 (年功) 俸與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3 條有以下幾項內容: 1. 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應由原主管機關於一年內予以專案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 範例:原機關的一位公務人員不願意轉至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工作,或經中心評估不適任,那麼原主管機關需要在一年內對其進行專案安置,或者根據適用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被退休或資遣的人員還可以一次性獲得七個月的俸給總額作為慰助金,但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則根據他們提前退休的月數給予相應的金額。 2. 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時,應由再任機關收繳扣除離職 (退休、資遣) 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繳庫。 - 範例:退休或資遣後的人員如果在退休或資遣生效後的七個月內再次就職有薪公職,再任機關應該收繳並扣除相應的俸給總額慰助金,然後實際交由機關庫存。 3. 前二項所稱俸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 (年功) 俸與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 範例:所謂的俸給總額慰助金,指的是當月所支付的本俸(包括年功俸)以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和主管職務加給。 參考資料: 1.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71

  • 主管機關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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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3 條規定:「原機關公務人員不願隨同移轉本中心者,或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者,應由原主管機關於一年內予以專案安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