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前 (以下簡稱原機關) 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公務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中心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 ,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本中心職務,但不加發慰助金,並改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2條的規定,該條款主要討論了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前的情況。具體來說,該條款確認了在機關改制之前已經被任用或指派在原機關內的公務人員(繼續任用人員)的身分保障。這些人員在改制後仍然擁有公務人員的身分,並且其相關事項,例如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等,都將依照原適用的公務人員相關法令進行處理。然而,若有不能按照原適用法令處理的事項,行政院則需要與考試院商討並制定相關辦法。同時,該條款也明確指出人事、主計、政風人員的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相同。此外,根據條文的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可以根據改制前原適用的組織法規,在首長以外的職務範圍內進行陞遷和銓敘審定。最後,第一項和第二項人員可以隨時根據適用的公務人員退休和資遣法令進行退休或資遣,但不會獲得補償金並且將根據本中心的人事管理規章進行再任用的相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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