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二款之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委員除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前項委員會之組成、評鑑項目、方法、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1條規定,監督機關在辦理前條第二款(指中正文化中心辦理評鑑)時,應設立績效評鑑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所占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此外,該條還提到績效評鑑委員會的組成、評鑑項目、方法、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監督機關制定。 根據我所查閱到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績效評鑑委員會設置要點》,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學者專家需要具備相關領域的專業能力,而社會公正人士則需要具有公正、中立的立場,以確保評鑑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該委員會的評鑑項目、方法、程序等細節則由中正文化中心所屬的監督機關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及相關法規進行制定和管理。 不知在具體的案例中是否存在該評鑑委員會的相關運作和執行情況,我無法提供更多具體的範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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