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配合機關 (構) 、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28條,如果中心的機關、學校配合業務調整而進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給予相關人員退休、資遣或離職的情況下,這些人員所領取的加發給與金不適用該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的規定。 例如,如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進行內部調整,導致某些工作職位被合併或裁撤,相關的中心職員可能被要求退休、資遣或離職。根據這個條例,這些被裁撤的職員所領取的退休金或資遣費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並不適用該條例中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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