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之範圍,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3 條,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有利益迴避的義務,不得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本人或關係人謀取利益。具體的利益迴避範圍由監督機關确定。 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之間不得存在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關係。這表示他們之間的親屬關係受到限制。 關於這些規定的具體範例,我找到了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但未找到具體的案例法律判例或典型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