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藝術總監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受董事會之督導,綜理本中心業務,對外代表本中心。 藝術總監之職掌如下: 一、年度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 三、所屬人員之任免。 四、業務之執行與監督。 五、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5條規定了藝術總監的任職方式和職掌。根據該條規定,藝術總監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並受董事會的督導。藝術總監的職掌包括核定年度計畫、擬訂年度預算和提出決算報告、任免所屬人員、執行與監督業務,以及核定其他業務計畫等。 依據資料中提到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5條,藝術總監的職掌如下: 1. 核定年度計畫。 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 2. 擬訂年度預算和提出決算報告。 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 3. 任免所屬人員。 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 4. 執行與監督業務。 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 5. 核定其他業務計畫。 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的例子。 根據上述資料,該條規定中未提供具體的例子,因此無法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