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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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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之組織、人事、內部稽、議事及其他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本中心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本中心的組織、人事、內部稽核、議事等重要規章需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這意味著董事會必須確定這些規章並提交監督機關批准。 另外,根據該條例,如果本中心的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則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在雇用合約中明確規定。 此外,該條例還指出,本中心的董事、監察人、藝術總監的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這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或偏袒的情況發生。 這些解釋是基於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

  • 名詞
  • 核定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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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規定:「本中心之組織、人事、內部稽核、議事及其他重要規章,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之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