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得經監督機關同意,設附屬作業組織及附設演藝團隊。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17條規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可以經監督機關的同意,設立附屬作業組織和附設演藝團隊。具體來說,該條例允許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在監督機關的同意下,建立與其主要職能相關的附屬部門或團隊。例如,如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需要進行特定的活動或專案,可以成立附屬作業組織,負責執行相關工作。同樣地,如果該中心希望有自己的演藝團隊,也可以在監督機關的批准下成立附設的演藝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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