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工作方針之核定。 二、營運計畫、營運目標之審議。 三、經費之籌募。 四、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五、年度預算之核定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六、藝術總監之任免。 七、重要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9條規定董事會的職掌,內容包括工作方針的核定、營運計畫和營運目標的審議、經費的籌募、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的審議、年度預算的核定和決算報告的審議、藝術總監的任免、重要規章的審議或核定。 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董事會有權核定工作方針,這包括制定中心的工作重點和方向。此外,董事會還負責審議和批准中心的營運計畫和營運目標,以確保中心的營運符合預期目標。 董事會還有權籌募中心的經費,包括尋找贊助和其他財源,以支持中心的運作。此外,董事會還可以審議並決定中心自有不動產的處分,以及設定相關的負擔。 另外,董事會還有責任核定每年度的預算,並審議決算報告,以確保中心的財務運作正常。董事會還有權任免藝術總監,這是一個重要的職位,負責藝術活動的策劃和管理工作。 最後,董事會還有權審議和核定中心的重要規章,這些規章可能涉及中心的組織架構、運作規則等重要事項。 以上是根據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所做的解釋。參考資料包括「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及相關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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