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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法警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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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法警
第 44 條
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第 45 條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第 46 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
拘提
、
搜索
、
扣押
、調查及
通緝
犯之
查緝
。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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