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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章之一 防毒

§ 9-1–9-33

9-1
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9-2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9-3
  1.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2.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衛生福利部。
  3. 第一項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