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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9-3 條

  1. 1.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2. 2.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衛生福利部。
  3. 3.第一項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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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9-3條》的規定,答案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各檢驗機關(構)需要將每月的毒品檢測結果資料,在次月十日前按照規定的格式彙送衛生福利部進行備查。这意味着檢驗機關需要定期向衛生福利部提供有關毒品檢測的結果資料。 2. 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檢驗機關(構)如果發現了未經列管的新興毒品,需要向法務部通報並通知衛生福利部。這表示檢驗機關需要即時將發現的新興毒品情況上報相關部門,以便採取相應的措施。 3. 第一項的報表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行定制。這意味著具體的報表格式在衛生福利部進行了制定,檢驗機關需要按照這個制定的格式進行資料彙報。 綜上所述,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9-3條》的規定,各檢驗機關應按照指定的時間和格式將毒品檢測結果資料彙報衛生福利部,並在發現未經列管的新興毒品時通知法務部和衛生福利部。具體的報表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行制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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