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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檢驗及統計

§ 18–236

18
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程,各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19
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21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
23
各毒品查緝機關應按月將緝獲毒品種類、數量之統計資料,檢送法務部及內政部;如涉及軍事審判案件,並副知國防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