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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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