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毒品、尿液之檢驗結果,應由檢驗機關(構)出具檢驗報告,並載明檢驗方法,交由送檢機關(構)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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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毒品及尿液的檢驗結果應該由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並且在報告中詳細說明檢驗的方法。這個檢驗報告之後會交由送檢機關依照法律進行相應的處理。 這項條例主要是為了確保毒品及尿液檢驗的結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檢驗機構應該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設備,並且使用正確的檢驗方法來進行檢驗。檢驗報告中詳細記載的檢驗方法可以讓送檢機關了解檢驗的過程、結果和可靠性,並據此做出相應的處理。 例如,當警方在盤查時發現了可疑的毒品或尿液樣本,他們應該將這些樣本送交給合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機構必須遵循適當的檢驗方法,如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或液相層析質譜儀(LC-MS),以確定樣本中是否存在毒品成分。檢驗機構將提供一份檢驗報告,詳細記載檢驗方法和結果。送檢機關可以根據這份報告來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的行動,如起訴或其他法律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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