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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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