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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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查緝機關、單位緝獲毒品,應會同在場人員或有關人員,當場辨認驗明數量,簽印加封蓋章後,送由指定之檢驗機關(構)檢驗毒品品項、純度及淨重,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或少年法院(庭)處理之參考及核獎機關核發獎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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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當查緝機關或單位在現場緝獲毒品時,應與在場人員或相關人員一起,當場確認數量,並簽名、加封蓋章後,送交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毒品的品項、純度和淨重。這些檢驗結果將作為檢察機關來進行調查或少年法院來處理案件的參考依據,也可作為核獎機關核發獎金的依據。 參考資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
- 查緝名詞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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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