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程,各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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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行政院得統合各相關機關或指定機關(構)負責檢驗、保管查獲之毒品、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並嚴密監督管制其檢驗、保管及處理流程。此條款強調行政院的權限,行政院可以集合相關機關或指定特定機關負責檢驗、保管查獲的毒品、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各機關(構)則需要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意味著在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時,行政院有權統合各機關的資源,加強對毒品的檢驗、保管和處理的監督,並且其他相關機關需要積極提供協助,以確保毒品的管制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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