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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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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對受拘提逮捕到場之被告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除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移送執行或其他事由須送還法官、檢察官處理者外,應即釋放之。
  2. 2.受觀察、勒戒人,現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時,其觀察、勒戒處分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之,其期間與羈押、留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法院對受拘提或逮捕到場的被告做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時,除非有其他案件需要羈押、留置、收容等處理,法院應立即釋放該被告。同樣地,如果受觀察、勒戒的人因其他案件需要羈押、留置、收容等措施,觀察、勒戒處分應在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的勒戒處所進行,並且其觀察、勒戒期間與羈押、留置、收容期間同時進行。 資料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30063)

相關函釋 2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被告名詞
  • 他案名詞
  • 羈押名詞
  • 收容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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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法院對受拘提或逮捕到場之被告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除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移送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