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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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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12 月 31 日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章 附則
§ 49–50
共 2 條
第 49 條
開啟 ›
少年
被告
羈押
於
少年觀護所
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第 50 條
開啟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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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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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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