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告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時,其與少年保護性質不相違反者,適用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9條,當少年被告在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被羈押時,只要不違反少年保護的性質,就適用該法及該細則的相關規定。 這表示當少年被告需要被羈押時,相對於成年被告,少年被告有特殊的保護需求,因此必須遵循少年專法及相關規定,以確保對少年被告的保護。這可能包括讓少年被告在專門的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中羈押,並提供專門的觀護措施,以符合少年被告的特殊需求。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能是當一名年輕的被告被控犯罪,但根據相關證據和審判程序的評估,法院認為這名被告可以接受羈押並在少年觀護所或看守所中接受觀護。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適用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9條,確保被告在羈押期間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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