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與革新指示。
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依據。
本分局主管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依據各項革新政風之要求加強考核,並將所得品德生活優劣資料登入考核冊,密送人事室登記。
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本分局職員請 (休) 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本分局值日及經指定加班工作人員,於各種例假期內仍須照常辦公。有關值日規定,詳本分局值日人員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