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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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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評以作考核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所規定,本分局的職員在辦理公務時,應按日登記在「工作登記簿」或「公公文承辦簿」上,並在次月三日之前提交主管機關核評,作為考核的依據。 根據此法條,職員的工作登記需按日記載,並在每月三日前提交主管機關進行核評。這樣的要求是為了確保職員的工作情況能夠被評估和監督,以提升辦事效率和工作品質。此外,依據主管機關的評估結果,該職員的工作表現將被考核和評分。 例如,如果一名職員每天在工作登記簿上詳細記載所辦理的公務,並在每個月初將該登記簿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核評,這將有助於確保職員的工作量和效率,並且能夠進行適時的監督和評估。這樣的作法也有助於提高公務機關的運作效率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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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依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