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20條,分局職員在辦公時應依照規定的時間上班,並且不得遲到或早退。這個條款的目的是要求分局職員確保按時上班,以確保辦公室的正常運作。 例如,如果一位分局職員在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前到達辦公室並在離開辦公室時簽退,而且從未有遲到或早退的情況,那麼該職員即符合該條款的規定。只要遵守規定的時間表,並且按時簽到和簽退,就可以符合這個條款的要求。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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