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六 章 財務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財務管理

本分局歲出歲入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政計畫,暨各課室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指示彙編之。 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放政計畫成果並按年終收支實況彙編之。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憑證,編製傳票呈分局長核定送第六課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第三聯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第六課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制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員工薪津由第六課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室,工友送第六課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呈分局長核定後,交會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第六課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第六課出納人員負責對,如有差額,應在對賬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每月收支款項,依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制會計報告,呈上級機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