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歲出歲入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與年度施政計畫,暨各課室提供之資料與分局長指示彙編之。 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年度放政計畫成果並按年終收支實況彙編之。
根據上述文段中提到的法律法規,包括總統府預算條例、地方制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37條規定了本分局的歲出歲入預算的編制和決算程序。 根據總統府預算條例第15條,各機關的預算編制應該遵守政府的法令規定和年度施政計畫,同時也應根據相關課室提供的資料和分局長的指示進行彙編。 而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1條第1項的規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預算籌編原則應該依照行政院訂定的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同時,根據地方制度法第56條的規定,縣政府有權監督所轄鄉鎮市地方自治,其中上級監督機關得以適法性監督的方式進行,包括協商和直接決定。 根據上述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37條規定了該分局的歲出歲入預算的編制和決算程序,需要遵循政府的法令規定和年度施政計畫的要求,並且根據相關課室提供的資料和分局長的指示進行編制。同時,該條款還提到決算的依據是根據有關法令規定和年度施政計畫的成果,以及根據年終收支實況進行彙編。 參考資料: 1. 總統府預算條例 2. 地方制度法 3. 行政院訂定的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4. 相關法令規定和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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