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件應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 (打印) 完畢, (文字較少者宜由承辦人自繕) ,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 (打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銷燬。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的機密文件處理規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這表示如果文件封套上有分局長自親啟的字樣,並且標注為機密,則該文件視為機密文件。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 在收到機密文件後,應該在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然後將文件原封不動地送交分局長拆閱。 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對於機密文件的草稿及核判,應由負責承辦的人員親自遞送。 四、密件應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 (打印) 完畢, (文字較少者宜由承辦人自繕) ,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 (打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銷燬。 根據這項規定,機密文件在繕寫或打印的過程中,應由負責承辦的人員親自監視,等到繕寫完畢並由承辦人員校對後,才會進行印刷和密封。印刷和密封完成後,文件交給收發人員登記並發出,然後原稿收回保存,並按照相應的程序歸檔。至於繕寫或打印時使用的廢紙和油印臘紙應由負責承辦的人員負責收回並銷毀。 根據資料,這個條款涉及機密文件的收發、核判和繕寫流程的細節管理。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機密文件的保密性,防止外泄和不當使用。根據一紙附卷的證據,可以證明該機構對機密文件的處理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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