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第六課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賬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在核對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時,由第六課的出納人員負責。如果發現有差額,則需要在對賬單內詳細註明差額的原因。而至於與財政部支付處的對帳單,則由會計室負責核對。根據這項規定,可以確保財務紀錄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資料來源示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2019年12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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