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二 節 鑽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鑽井
天車台、工作台、船緣及泥漿篩周圍應裝設欄杆或低圍板。
鑽機、發動機及井架等之工作台,應裝設安全逃生設備。
生產石油、天然氣時,均應預先訂定安全有效之防噴措施。
鑽井、完井或修井時,應具備下列防噴設備及材料: 一、充足適當之防噴器及防噴控制設備。 二、高壓偵測及衝噴警報設備。 三、充足之重晶石粉或重泥漿。 四、高效率泥漿調高比重設備。 五、其他必需之防噴設備。
- 防噴器應定期試壓: 一、安裝前及主件修換後。 二、井內各層次套管水泥下完後。 三、地層測驗及油氣試產作業前。
- 鑽井或修井於鑽進中,其防噴器應定期試壓。
水龍頭與方鑽桿之間,應裝設防噴之方鑽桿旋塞。
雷電時應立即停止井內施炸及穿孔作業。
遊車、大鉤、天車等鑽井附屬設備,均應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陸上井架四周安裝風繩者,其風繩及基礎應力求強固。
井架上之作業人員應繫安全帶,並應循井架直梯上下,不得攀乘吊卡。設立或拆除井架時,非作業人員應遠離井架。
安裝泥泵應設置安全閥;其安全梢部分應裝設護套。泥泵與安全閥間,不得裝閥。
各種閥應經常檢查,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其閥之開或關,應有明確之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