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鑽井、完井或修井時,應具備下列防噴設備及材料: 一、充足適當之防噴器及防噴控制設備。 二、高壓偵測及衝噴警報設備。 三、充足之重晶石粉或重泥漿。 四、高效率泥漿調高比重設備。 五、其他必需之防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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