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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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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衛生醫療及災變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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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衛生醫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0 年 06 月 11 日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一節 衛生醫療
§ 204–205
共 2 條
第 204 條
開啟 ›
礦場負責人於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有灑水或防止岩塵飛揚之設備。
第 205 條
開啟 ›
礦場之衛生醫療,應依礦場勞工衛生設施標準、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及有關勞工安全衛生
醫療法
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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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海域探採
§ 193–203
下一節 →
第二節 災變處理
§ 206–207
回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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